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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/7/9

工程會發布公共工程因配合防疫政策,機關處理原則。
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,因武漢肺炎(COVID-19)疫情持續嚴峻,提出相關處理原則:

 

 一、 依政府採購法第28條及認該條授權訂定之「招標期限標準」第2條,機關辦理招標之等標期,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。各機關即將招標或等標期間之公共工程,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之影響,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期限或依同法第41條第2項末段,妥適延長。

 

二、 各機關履約中之公共工程,因防疫影響要徑作業之進行,例如:機關無法如期至現場查驗、出工不足影響工率或材料短缺等,可依據該會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,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(事實、理由及事證)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限;契約無相關約定者,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及該會相關範本辦理契約變更。

 

三、 廠商因疫情而需停工時,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情事,機關可參照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第4目,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。

 

四、 如有疑義或爭議,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「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」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。該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,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。

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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