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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方把「紅單」轉讓第三人但建商不同意,受讓人能對建商主張嗎?

在預售屋的潛銷期(潛銷期不是法律術語,沒有法律上的定義,大概就是建案還沒取得建照;或者從已經取得建照開始,一直到建商刊登廣告、公開銷售止的這段時間),很多建商會和客戶簽「買賣預約單」,俗稱「紅單」。稱為「紅單」是因為「買賣預約單」這種書面通常一式三份,買方那份是紅色的。可能是因為買房子是人生大事,值得高興;建商或代銷業者為了表示喜氣,所以買方那張預約單用紅色的;至於建商和代銷業者,則各自拿白色或其他顏色(例如黃色或綠色)。

 

依照「平均地權條例」第47條之35項之規定,建商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代銷,向買方收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時,應以書面記載買賣標的、價金等事項,且不可以記載建商「保留出售」、「保留簽訂買賣契約」或其他不利於買方的約定。條文規定「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,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,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……」條文中的「書面契據」就是「紅單」。這條是在民國110127日增訂的,並自11071日起生效。自此,「紅單」有了法律明文的規範。

 

增訂第47條之35項的立法理由,是因為有些建商在銷售預售屋時,基於行銷策略或自己的商業利益,常常在收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時,會在「紅單」中記載建商「保留出售或簽訂買賣契約的權利」。買方反悔不買時,會被沒收該筆款項;但建商不賣或不簽約時,則僅需退還該筆款項,而不是「加倍」退還該筆款項,形同建商違約時沒有任何責任,對買方不公平。有部分建商甚至利用人頭假扮買方,透過「保留出售或簽約權利」之條款,營造預售屋熱銷假象,哄抬房價。本來,契約自由固然受到憲法保障,但國家基於維護公益,仍得作合理的限制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、防止炒作房價及保障消費者權益,所以立法者規定建商不可以與買方約定「保留出售、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」或其他不利於買方的條款。

 

但有時候,建商並沒有營造預售屋熱銷假象,哄抬房價,是真的房市太熱絡。常常有人等著建商推案,排隊搶「紅單」,然後再伺機轉賣他人,賺取價差,嚴重影響不動產交易秩序。立法者認為投機炒作行為有做合理限制之必要,所以在第6項規定,「紅單」不可以轉售他人。

 

嚴格來說,「紅單」是建商和買方講好,將來雙方要簽訂預售屋契約的「書面證明」,並不是一個權利。「紅單」所代表的法律關係,是買方將來可以請求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,「紅單」是一個契約(預約)的書面證明。所以學理上,買方想要轉賣的不是「紅單」,而是「紅單」所代表的「請求和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地位」。既然是契約,包含了權利(房屋建成後,請求交付和移轉登記房屋及土地持分)和義務(給付買賣期款)。民法第301條規定: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,非經債權人承認,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。」所以依照民法301條規定買方要賣「紅單」,如果沒有得到建商的同意,對建商是無法做任何主張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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