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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商同意轉讓「紅單」的行為就有效嗎?

之前我們談到了買方「轉讓」紅單如果沒有得到建商的同意,無法對建商有所主張。那如果建商同意轉讓「紅單」的行為,轉讓就有效嗎?

 

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:「前項書面契據(也就是預售屋買賣預定單,俗稱「紅單」,以下以「紅單」稱之),不得轉售予第三人。」法律明文規定「紅單」不可以轉售他人。如果建商同意買方轉售「紅單」,政府可以罰買方新臺幣(下同)15萬到100萬(第81條第6項第2款),但不可以罰建商和買方的交易對象。因為條文的規定是「預售屋買受人,違反…」,既然法律規範的是「預售屋買受人」,行為主體只有買方,處罰的對象當然也只能是買方,不能罰建商和買方的交易對象。

 

既然買方轉賣「紅單」會被處罰,就表示這是法律禁止的。那麼法律禁止買賣「紅單」,買賣「紅單」的行為就算得到建商的同意,有效嗎?立法理由寫明「本條之規範,僅屬行政管理範疇;至於交易所涉之民事關係,仍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。」所謂「行政管理範疇」就是立法者只想用威脅罰錢的手段來禁止買賣「紅單」,並沒有打算讓買賣「紅單」的行為無效。因為,立法理由挑明了這條規定只是行政管理範疇(只會罰錢);如果買方罰不怕,那主管機關也不想管了。

 

至於立法理由中所謂「交易所涉之民事關係,仍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」是什麼意思呢?就是讓法院依照民法去決定效力。關於這個問題,民法第71條規定:「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。但其規定不以之為無效者,不在此限」。所以,平均地權條例既然沒有規定「預售屋買受人,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,無效」,只說買賣「紅單」罰15至100萬,那買賣「紅單」就是有效。所以說,如果買賣「紅單」的利益超過100萬,買方賣「紅單」就有利可圖,膽子大的就可以轉賣;更何況,也不是一定罰100萬。主管機關罰少一點,買方的利潤就多一點,禁止買賣「紅單」的效果就少一點。

 

那買賣「紅單」是否可能用違反民法第72條「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無效」而無效呢?這個問題,法務部曾經做過類似的研究,說民法第72與民法第 71 條都是「契約自由」原則下,控制契約內容適法妥當之機制。成文法在法律制定過程中,就應該把抽象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納入立法政策考量;也就是說,法律已經考慮過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問題了。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「無效」,就不能再用契約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主張無效。

 

這樣的解釋,實在令人很無奈。法律規定「紅單」不得買賣,正是因為買賣「紅單」做為賺取差價及炒作房價工具,嚴重影響不動產交易秩序,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,所以限制炒作行為。如果不讓買賣「紅單」的行為無效,只是罰鍰,這樣還會有效果嗎?就算有效果,也是打折的效果。只要買賣「紅單」的利益超過100萬,買方可以付罰鍰的成本,買賣「紅單」的情形就會繼續存在。房屋每坪價差幾萬塊者,比比皆是。買一戶房屋大概要3、40坪以上,真正適合居住的,室內空間(主建物)大概要30坪以上,換算成買賣的所有權面積,大概要45坪以上(公設比33%),買賣「紅單」的價差100萬以上,並不是很難。所以,禁止買賣「紅單」對於抑制炒作房價會有多大的效果,有待觀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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